为推动机动车污染减排,改进大气环境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告诉》(国发〔2011〕4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定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告诉》(国发〔2011〕26号)要求,现就施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着式发动机与轿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我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第四阶段排放限值(以下简称“国四规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分步施行机动车国四规范。鉴于现在满意国四规范需求的车用柴油供给仍不到位,严峻限制国四规范施行进展。为保证规范施行作用,依据车用燃料供给实践,决议分车型、分区域施行国四规范。(一)气体燃料点着式发动机与轿车严厉施行国四规范。一切出产、进口、出售和注册挂号的气体燃料点着式发动机与轿车一定要契合国四规范的要求。(二)对在北京市、上海市出售和注册的、用于公交、环卫和邮政用处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轿车,施行国四规范,中止出售和注册挂号不契合国四规则要求的相关车辆。(三)自2013年7月1日起,一切出产、进口、出售和注册挂号的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轿车一定要契合国四规范的要求。二、关于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轿车,其国三规范型式核准到时刻延伸至2012年6月30日;其国四规范型式核准到时刻及国五规范施行日期另行告诉。三、轿车出产企业作为环保出产一致性办理的职责主体,应按规范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污染物排放合格车型的核准申报,并按时报送环保出产一致性保证方案、年度报告以及车辆辨认代码(VIN)信息,保证实践出产、出售的车辆到达排放规范相应要求。四、环境保护部将加大轿车企业环保出产一致性查看力度,不定期展开轿车产品环保监督查看;并活跃尽力合作有关部门加强车用燃油办理,催促石油企业加速供给满意排放规则要求的车用燃油。对出产、进口、出售不契合排放规则要求车辆的,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分。